定金是指壹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交存壹定的費用,以保證自己的行為不會對對方的利益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可以據實賠付,也可以另行賠償。雙方法律關系不存在且無其他糾紛後,定金應退還,但違約時會扣除。
不退還租賃保證金的方法如下:
1.雙方應協商解決。租房押金能不能退,要看押金的性質。如果是為了保存商品,可以退貨。如果約定的是違約金,則不予返還。
2.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有了租賃協議,就要嚴格履行協議。對於租金的支付,也需要執行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補充。另外,如果對方退租,屬於違約行為,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金,賠償實際損失。如果和對方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到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03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第420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壹定期間內將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內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