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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委會辭職的公章該不該給小區?

業委會成員辭職後,公章應當移交給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保管。

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委會使用的公章代表著業主大會的權威。業委會委員辭職後,不得將公章隨意交給未經業主大會授權的個人或單位。理想情況下,業委會辭職後,公章應移交給新的業委會委員或業主大會指定的其他負責人。沒有新委員接任的,公章交由業主大會或者由業主大會決定由誰保管。

業委會公章管理的法律規定及重要性如下:

1.業委會公章的管理和使用是小區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業主大會的決定進行。

2.公章的保管和使用直接關系到小區的法律事務和業主的權益。

3.公章管理不當可能導致法律風險,影響小區管理的規範性和業主的合法權益。

4.因此,業委會公章的交接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和業主大會的決定進行,確保公章的安全合法使用。

綜上所述,業委會委員辭職後,其公章應移交給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指定的單位或個人保管。業委會公章的管理和使用是小區治理的關鍵環節,需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的決定。公章的正確管理對保護小區的法律事務和業主權益至關重要。任何交接和使用都要保證公章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74條

業主大會是業主決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管理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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