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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的處罰標準是什麽?

1.法律對曠工有什麽規定?

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壹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辭退。”但該條例已於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廢止。

曠工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日無正當理由或未經批準而缺勤,屬於嚴重違紀行為。根據《勞動法》第四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在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處罰措施。部分省市對用人單位沒有明確的處罰辦法。員工曠工15天,用人單位可以以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職工的罰款數額由企業決定,壹般不得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對勞動者100元的罰款肯定會超過20%,具體金額按照勞動者標準月工資計算。

二、如何認定曠工

曠工幾乎被所有企業視為嚴重違紀行為。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明確規定,職工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壹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2008年6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後,企業可以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很多企業把曠工超過幾天視為嚴重違紀之壹。律師認為,曠工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壹是不按照用人單位的規定提供勞動;

第二,沒有正當理由;

第三,未經用人單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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