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中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責任。所以建議向學校反映,確定學校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