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上按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與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如果發生糾紛,按照法律規定的解決步驟是:首先男女雙方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協議效力。如果法院認定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將判決合同有效,並要求義務人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自覺履行義務。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