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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政府采購擅自采購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

(壹)未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或者未將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的;

(二)將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的;

(三)政府采購合同未按規定公布的。

擴展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壹)不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采購的;

(二)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未依法在指定媒體上發布的;

(三)不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無法組織驗收供應商履約或者國家財產遭受損失的;

(五)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的;

(六)非法幹預采購評標活動;

(七)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價標準中的分值設置與評價因素的量化指標不對應的;

(八)未在規定期限內處理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

(九)通過檢測樣品、考察供應商等方式改變評價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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