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應符合的要求有:
(1)包含的分項工程質量應合格;
(2)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設備安裝等分項工程的安全和功能檢驗及抽樣檢測結果應符合相關規定;
(4)觀感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
法律客觀性:
《建築法》第六十壹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簽訂的工程保修書,並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民法典》第799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施工圖紙及規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驗收。驗收合格後,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接收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