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無精神疾病等不能控制行為能力的疾病史;
(3)沒有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和刑事處罰的記錄;
(四)經過專業培訓,熟悉槍支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五)掌握槍支使用和維護技能。
配備公務用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前款規定的條件,經所在單位考核後,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核;考核合格的,按照槍支管理法的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給持槍證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6號《專職守護押運員使用槍支的規定》第三條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年滿20周歲、身心健康、品行良好的中國公民;
(二)無精神疾病等不能控制行為能力的疾病史;
(3)沒有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和刑事處罰的記錄;
(四)經過專業培訓,熟悉槍支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五)掌握槍支使用和維護技能。
配備公務用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前款規定的條件,經所在單位考核後,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核;考核合格的,按照槍支管理法的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給持槍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