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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對戶籍有什麽要求?

被拆遷人戶籍登記要求如下:

1,離婚夫妻辦理正式離婚手續後可以申請分戶;

2.年滿18周歲的成年子女可以申請隨父母分戶;

3.結婚成家後,可以申請入戶;

4.分家生活的孩子,壹定要有獨立生活的能力,比如擁有自己獨立的房產,或者經濟獨立,生活自理。

5、戶籍子女要常年生活在農村,有農村戶口才能入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簿。

設有公安派出所的城市、水域、鎮,應當向每戶發放戶口簿。

農村合作社為單位發放戶口簿;戶口本不發給合作社以外的戶口。

戶口簿、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籍以戶為單位。與監督者同住的人為壹戶,監督者為戶主。壹個獨立的家庭,由我當家。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戶口* *設立分戶或單獨戶口。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籍。

開戶有哪些手續?

1,家用應用;

2、婚姻關系變更及其他相關戶籍原因證明;

3、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或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分析後的私產證、公房分割後的租賃證;

4.戶主和被分戶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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