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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確權有哪些法律法規依據?

開展農村土地確權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規依據是《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等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實際工作中,要以國土資源部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的相關資料和證書等法律文書為依據,確定村、組的承包主體和土地權屬界限;農村土地第二輪承包後原發包方撤銷或者合並的,應當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臺的相關政策文件為依據,確定發包方名稱、撤銷合並前後的邊界等土地權屬關系。以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時簽訂的農戶土地承包合同、發放的承包經營權證、建立的承包經營權登記簿等法律文件為依據,確定土地承包方的權屬關系。以農民戶口本、結婚證等法律文書為依據,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屬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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