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2021《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民主決策、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