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第十九條社區矯正決策機關判處管制、緩刑、假釋、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應當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社區矯正決策機關應當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責令其按時報告。
第二十壹條人民法院判處管制、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自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到執行地的社區矯正機構。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看守所或者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社區矯正對象移送社區矯正機構。監獄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應當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監獄或者看守所應當自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社區矯正對象移交社區矯正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