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內涵不同:法律規範可分為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法律規範是法律規則的上層概念。
第二,表現形式不同。法律規範既可以體現在具體的法律規定中,也可以體現在法律的指導思想、宗旨、任務、具體制度和程序中。法律規則是以某種制度的形式規定權利、義務和相應後果的行為準則。任何法律規則都由三部分組成:假設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
第三,具體應用不同。法律規範包括法律原則。在適用法律原則的過程中,可以在同壹案件中同時適用兩個甚至兩個以上的原則,而不發生沖突和矛盾。法律規則的適用具有“非此即彼”或“非此即彼”的特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七條因利用職務犯罪被判刑的,或者因違反職務所要求的特定義務犯罪被判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內從事相關職業。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員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其從事相關職業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行政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
(三)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
(四)遵守行政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執行機關批準。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