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執行銜接管理有以下特點:壹是適用範圍更廣。在實施辦法適用於應急管理和消防部門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在事故調查中涉及刑事案件移送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二是在銜接的具體方式上更具操作性。規定為“同級移送,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同級配合,不得重復受理”(第五條)。第三,規定了沖突解決方式。發生移送糾紛的(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可復議或提請檢察院監督;事故調查中的案件移送更加明確,規定了事故發生時、事故調查中、事故調查後三種狀態的執行銜接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費用或者少列、漏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謊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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