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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老板為了省錢,擅自降低員工工資,不讓員工談。他在中國觸犯了哪些法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工資與當地最低工資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的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按照法律規定,妳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勞動部門投訴,或者向法院申請支付令,追回妳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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