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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辦案期限的理由是什麽?

法律分析:壹是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這是延長舉證期限的必要條件。

所謂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是指當事人及其律師因客觀存在不可克服的困難,不能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收集並向法院提交證據。難點可能是證人還沒找到,收集相關證據材料需要時間,也可能是相關部門不配合,對方阻礙。在有關部門不配合、對方阻撓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和證據規則,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包括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材料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在任何情況下,當事人都應當在延長舉證期限申請書中詳細載明,並在適當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是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稱為舉證期限延長的形式要件。

民事訴訟期間的延長壹般限於當事人的申請,而舉證期限的延長完全是基於當事人的申請,法院並不是依據職權決定延長期限的。此外,當事人必須向法院申請延長舉證期限,否則將被視為當事人同意法院先前規定的舉證期限。未延長舉證期限且未提供證據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舉證,法律後果為證據滅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壹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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