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壹般情況下,拘役的天數為14天,在其他特殊情況下,拘役的天數可以延長至14天。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最長可達37天。
拘役的時間以日計算,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起計算。期限屆滿於法定期限的最後壹天。
如果在羈押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為,在偵查期間,從發現之日起,依法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羈押期限的計算方法是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自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決定之日起,至偵查終結,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止。因此,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後又實施了其他重要犯罪,偵查羈押期限從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但是,在羈押期間,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又犯有其他重要罪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能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壹條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