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主體不規範:執法主體不遵循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適用法律不準確。
執法不嚴:執行法規打折扣,發現問題不處理,投訴不及時受理,案件逾期不辦;案件監管缺失,重大突發案件應急處置不力;舉報不舉報,已轉的不轉。
執法不公:違規重復執法、選擇性執法;濫用自由裁量權,同案不同罰,畸輕畸重,處理關系案、人情案;執法不透明,以罰代管,弄虛作假。
不文明執法:設置障礙,刁難群眾,不嚴格執行文明執法規定;對群眾態度冷淡,簡單粗暴。
執法的概念
執法,顧名思義,就是管法律,用法律辦事,傳播和實現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人們通常使用廣義和狹義的這個概念。廣義的執法或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
狹義的執法是指法律的執行。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授權和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中,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人們把行政機關稱為執法機關,是指狹義的法律的執行。這裏的執法是指狹義的法律的執行。
執法是執行法律的活動。只有在這個前提下,因被執行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違法操作或者其他原因,如暴力執法、違法執法等,才能在執法前被點名。,而不在此前提下的行為,只能是個人或團夥的私人行為,與自身的行政執法身份無關,如公路超期收費、非公安機關拘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