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第二條本規範是藥品經營管理和質量控制的基本準則。企業應當在藥品采購、儲存、銷售、運輸等環節采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確保藥品質量,並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建立藥品追溯體系,實現藥品可追溯。《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壹條從事藥品批發活動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沒有《藥品經營許可證》,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有效期和經營範圍,到期重新審核發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買藥品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