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刑法中,嚴格責任也被稱為絕對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實體法允許對壹些缺乏犯罪故意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2)在民法上,嚴格責任是指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過失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害,行為人的活動及其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損害後果具有因果關系,特別加重其責任,使行為人對損害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特點不同
1,嚴格責任原則
(1)與過錯責任原則不同,即發生違約行為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的主觀過錯不作為其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非違約方對違約方是否有過錯不承擔舉證責任;
相反,違約方需要對自己的過錯或者法律上的免責承擔舉證責任,才能免除違約責任。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受害人對對方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2)與過錯責任推定原則不同,即只能以合法抗辯作為免責理由,不能以違約方無過錯作為免責依據。過錯推定原則不是單獨的歸責原則,而是屬於過錯責任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
2、無過錯責任原則
(1)法律適用範圍:無過錯責任原則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適用,其適用範圍不能隨意擴大或縮小。《民法通則》規定的適用無過錯責任的典型案例包括:產品缺陷造成的損害、高度危險作業造成的損害、環境汙染造成的損害、飼養動物造成的損害以及其他損害賠償案件。
(2)法定免責:適用無過錯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的免責條件由法律規定,但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定免責並不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