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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有法律效力嗎?

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記錄的文字、符號、圖表、圖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醫務科記錄病情、診斷和治療方法,每個病人壹份。包括門診(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在醫療活動中,下列文件和記錄屬於病歷: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體溫單、醫囑、實驗室檢查(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和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它是對醫學信息最直接、最科學、最系統的總結,其價值不僅是醫務人員診治疾病的依據和醫學教學、科研的重要數據,也是患者健康的檔案。

病歷是法庭上不可缺少的證據和資料,是醫務人員實施醫療行為的依據和記錄,是醫務人員證明其醫療行為正確合法的依據。在醫療糾紛中,病歷是最重要的第壹手證據。掌握病歷是準確認定和判斷醫療糾紛性質,以便做出正確處理的前提。而且病歷也是醫療機構在相關法律糾紛中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的第三方,有不可推卸的舉證義務,如交通事故傷害、刑事傷害、民事傷害、工傷事故傷害、傷害後的保險金給付等。在各種訴訟中,病歷往往能起到重大甚至決定性的作用。

此外,在越來越廣泛的民事服務中,病歷也在發揮著不可估量的作用,如婚檢、補辦出生證明、體檢(征兵、征兵、考駕照)、公證,甚至私人傳記寫作、家譜更新、考古、遺體鑒定等活動。診療、教學、科研以外領域的病歷已經成為壹種法定證據,其保管、使用、書寫都應遵循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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