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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言語挑起爭鬥是誰的責任?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如果言語激怒對方,引起打架,壹般是打人者承擔責任。如果雙方開始打架,雙方都要承擔責任。

打架,也叫打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對立當事人的主觀自覺行為,其行為表現為暴力傾向,其矛盾發展到極端時以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為目的。無論這種行為的原因和目的是什麽,都是壹種不理智、不文明的行為,甚至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刑法。因此,在處理打架事件時,應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被1222例引用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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