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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房法院有權查封拍賣物嗎?

1.看房產是否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生活所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抵押房屋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清償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依法抵押的房屋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間,被執行人應當自願騰退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人搬出房屋。

第三條上述寬限期屆滿,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的裁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力自行解決住房問題的,經人民法院核實,申請執行人可以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也就是說,如果房屋是因為共同債權債務而被查封的,而且是生活必需的財產,那麽法院只會查封,不會拍賣。如果房屋已經抵押,在抵押權人向被執行人提供短期安置房後,法院可以拍賣房屋。

第二,被查封的房屋已經限制了房屋權利,此贈與無效。被執行人都在國外,房子不是生活必需的財產。所以,我覺得可以查封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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