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費用加扣除政策的適用範圍
1.除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外,其他企業均可享受。
二、企業為獲得新的科學技術知識,創造性地運用新的科學技術知識,或對技術、產品(服務)、工藝進行實質性改進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持續系統化活動。
以下活動不適用稅前扣除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定期升級。
2 .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技術、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
3.商業化後企業為客戶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有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的重復或簡單更改。
5.市場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過程或常規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科的研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十五條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這項費用的加計和減計通常分為兩種情況:未形成的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在按照規定實際扣除的基礎上,扣除50%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