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經濟學著眼於社會整體效益的最大化,即衡量包括社會個體效益和整體效益在內的投入產出效益。在個體與整體之間,經濟法壹般以社會整體利益為主要依據來確定其價值取向。當個體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發生矛盾時,特別是當個體利益相對較高時,即使只需要壹次資源配置就能使個體受益,對社會整體利益的貢獻為零甚至為負,經濟法也會幹預相關的分配方式,以達到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的目標。這意味著經濟法的目標取向實際上可以視為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社會整體利益作為經濟法精神價值目標的唯壹體現和本質特征,也是經濟法核心價值和實際價值存在的前提。但是,由於經濟法的“效益”是社會效益的壹種,因此它具有比經濟效益更深刻、更廣泛的內涵。經濟法體現的社會效益主題是對社會經濟行為和個體經濟行為相結合的具體要求,而不僅僅是結果最大化。其微觀成果是社會效益的組成部分,同時需要實現個人自由、社會福利、人文環境、長遠經濟利益、宏觀經濟成果等要素的發展和優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以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按勞分配、各盡所能的原則。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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