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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範電子商務中的格式條款?

(1)合理適當的提示原則《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1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以合理方式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說明。”(二)合理條款原則《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1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該法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根據合同使用的詞語、表達方式、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條款的真實意思。”(3)嚴格解釋原則《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因此,中國也采取了不利解釋原則。(4)免責條款無效原則所謂免責條款無效原則,是指格式合同中免除壹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責任,對雙方當事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壹些條款。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5)個別協商優先原則《合同法》第41條也規定了這壹原則:“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壹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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