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 * *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現有作品所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的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第十四條為匯編若幹作品、作品片斷或者不構成作品的資料等材料,對其內容進行原創性選擇或者編排的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第十五條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人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師、作詞人、作曲家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按照與制片人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劇本、音樂等可以獨立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