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新的適當性規定於今年7月1日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重點強化了經營機構的適當性責任,經營機構對投資者進行科學分類,以“了解投資者”、“了解產品”、“投資者與產品匹配”、“揭示風險”為基本經營原則。二是明確產品分類的底線要求和責任分工,建立分級把關、嚴控風險的產品分類機制;三是規定運營機構在適當性管理各環節應履行的義務,全面嚴格規範相關行為;四是突出對普通投資者的特殊保護,為投資者提供有針對性的產品和差異化服務;五是強化監管責任和法律責任,確保適當性義務落到實處。
《指引》將投資者按照風險承受能力分為保守、謹慎、穩健、積極、激進五類,產品也按照風險分為低風險、中低風險、中風險、中高風險、高風險五類。業內人士告訴記者,監管部門此舉意在規範機構業務發展,有利於投資者利益保護和券商風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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