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築區劃內的房屋、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 (壹)結構獨立,能夠明顯區分的;(二)獨立利用,可以獨占使用;(三)可以登記為特定所有人的所有權客體。規劃中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出售時已按規劃納入特定房屋買賣合同的露臺,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本條第壹款所稱房屋包括整棟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