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原則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職工只要參加生育保險滿壹年,就可以享受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壹次性生育營養補助和壹次性補貼。其中,生育津貼必須在生育後五個月內辦理,否則無效。參加生育保險累計滿1年的職工,生育(流產)時仍參保,按有關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產婦津貼
(本單位月人均繳費工資/30天*節假日天數)節假日天數
償付比率
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過規定的醫事服務費、藥費(包括自費藥、營養藥)由員工自行承擔。女職工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