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國家、社會團體和個人舉辦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的機構。第八條申請設立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明文件。(三)擬設立的社會福利機構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四)擬開辦社會福利機構的固定場所證明。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香港、澳門、臺灣省的組織和個人,華僑和外國申請人以合資、合作形式設立社會福利機構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籌建。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核。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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