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生產者黨章程第四十五條: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中央領導下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工作。黨的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加強對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任期與同級黨的委員會的任期相同。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黨的中央委員會批準。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選舉常務委員會、書記和副書記,由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黨的基層委員會是否應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由上壹級黨組織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應當有紀檢委員。
黨的中央和地方紀律檢查委員會向同級黨和國家機關全面派駐黨的紀檢組。紀檢組組長參加了部黨組組織的相關會議。他們的工作必須得到本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