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可以看出,綁架罪定義為“綁架罪,是指經營者以綁架、欺騙的手段,綁架他人的婚姻自由”,而拐賣兒童罪定義為“拐賣兒童罪,是指經營者以綁架、欺騙的手段,拐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由此可見,綁架罪的定義更為寬泛,不僅指綁架兒童,還包括綁架其他年齡段的人。因此,將綁架罪統壹為拐賣兒童罪更為合理,可以更好地保護兒童的安全。
其次,綁架罪和拐賣兒童罪都是非常可怕的犯罪,其根源不僅僅來自刑法的規定,還有社會文化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將綁架罪統壹為拐賣兒童罪,可以更好地遏制綁架罪,減少綁架現象,有效提高行政效率和司法公正,從而增進社會公平正義。
綜上所述,我支持將綁架罪統壹為拐賣兒童罪,根據相關法律依據明確定罪,以保護兒童權益,有效預防綁架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