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使用土地時,應充分尊重土地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只要不破壞耕地的耕作層,不破壞養殖和種植條件,土地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使用耕地進行養殖。養殖用地屬於農用地,在其上建設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水產養殖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不再按建設用地或臨時用地審批。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農村建設中,充分考慮規模化畜禽養殖需求,預留土地空間,提供土地條件。任何地方政府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環境改善為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根據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牧合作經濟組織搜索並關註:高效養牛,每天發布養牛技術、疾病防治方法、肉牛及活牛價格,希望大家把我們的“高效養牛”平臺推薦給更多養牛戶。建立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土地按農用地管理,用於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無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用地,包括城鄉房屋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軍事設施用地;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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