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屬地管轄上,刑事案件壹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的地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罪包括犯罪發生地和犯罪人實際取得財產的地點。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合適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幾個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除犯罪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的公安機關不得立案偵查,但對任何公民的查獲、檢舉、控告或者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應當立即受理。經審查發現有犯罪事實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執法細則2-02。屬地管轄權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的地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罪包括犯罪發生地和犯罪人實際取得財產的地點。
2.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
3.幾個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受理順序根據制作《刑事案件受理登記表》和其他受理案件材料的時間確定。
4.除犯罪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的公安機關不得立案偵查。但是,任何公民的查獲、檢舉、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應當立即受理。經審查發現有犯罪事實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