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棄權是保險人有意識地放棄壹項已知的權利。從字面上來說,“放棄”就是放棄,可以有兩種解釋。第壹,這種委付是主動的,保險人是有意識的;第二,保險人之前有這個權利,知道自己放棄的權利。因此,其構成要件為:第壹,保險人應當具有放棄權利的故意;第二,保險人在放棄權利時應當意識到權利的存在。沒有委付意圖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不能證明保險人放棄的;如果對權利的放棄沒有明確的認識,就會與後文的權利喪失相混淆。棄權有兩種形式,明示棄權和默示棄權。明示放棄是指保險人以法律或習慣認可的方式明示放棄,默示放棄是指保險人放棄接受未支付的保費。實踐中,默示放棄的情況很多。棄權的法律後果壹般是喪失合同解除權或對申請人請求的抗辯權。例如,我國《保險法》第16條第三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原因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的,消滅”,意思是默示放棄合同解除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七條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審查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時,應當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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