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沒有明確約定,房產證上只寫壹人姓名的,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2.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該房產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認定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後父母壹方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僅贈與自己壹方子女,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是: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是真的;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綜上所述,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 * *歸自己全部或者部分所有,* * *歸自己部分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或者擬結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壹般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才能使財產約定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