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關於提供教育服務的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對於提供作業輔導、興趣培養等服務的校外托管機構,建議統壹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調整範圍,由教育部門審批。建議將提供作業輔導、興趣培養等校外托管服務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管理和適用範圍。對於不提供作業指導、興趣培養等服務,只提供學生接送、午餐晚餐、午休寄宿等服務的校外托管機構。,已取得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的,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非公益性(營利性)校外信托機構需要依法辦理營業執照。校外托管服務涉及交通、寄宿、寄宿等依法必須審批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交通、食宿”的經營範圍可以按照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核定的項目表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四十條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對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和教師培訓進行指導。
第四十壹條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民辦學校進行監管,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檔案制度,促進辦學質量的提高;組織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第四十二條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民辦學校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權益的,受教育者及其親屬有權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申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四條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中介組織為民辦學校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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