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轉板公司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轉板上市條件;
(2)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轉讓證明。
上市推薦函、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是否對轉板公司是否符合轉板上市條件逐項發表明確意見,並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據。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創業板轉讓辦法(試行)》第十七條規定,深交所對信息披露的審核重點關註以下事項:
轉板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符合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是否符合轉板上市報告內容與格式的要求;轉讓掛牌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內容是否包含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是否達到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的必要水平,是否壹致、合理、具有內在邏輯;轉板上市申請文件披露的內容是否簡明易懂,便於普通投資者閱讀和理解。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為政策問題具有時效性。相關回答請參考官網發布的最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