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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抽簽吃人的法律問題,請高手指點。

法律應嚴格遵守規定,不應有例外。只要是故意殺人,就應該要求有罪。

刑法是維護社會秩序的,不是照顧公眾感受的。當法律不被遵守,法律是壹句空話的時候,刑法的威嚴在哪裏?

“他們的環境不再屬於人類社會”更是荒謬。他們四個自始至終都沒有脫離過人類社會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他們在山洞裏,會有友情,會有同事,會有道德約束。他們會知道獲救後會回到自己的家園,進入輿論。或者換壹種說法,人類社會抽簽吃人已經不是犯罪了。強奸呢(如果有女性的話)?

但是我覺得剩下的三個人有無罪釋放的可能。在刑法中,“緊急避險”不屬於犯罪。

刑法第二十壹條是關於緊急避險的。“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的侵害,采取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建立緊急避險的要求是:

1,壹定是真的有危險。現實的危險包括:自然力引起的危險,如洪水、地震等;機械和能源設備造成的危害,如飛機故障、油庫自燃等;動物入侵造成的危險;人為原因造成的危險等。

2.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危險,即危險迫在眉睫,合法權益受到危險的威脅。如果不實施緊急避險,危險會立即轉化為現實危害,給相關合法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3.在不損害壹些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壹定是無法避免的危險。緊急避險是別無選擇的選擇。

4、必須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行為人對某壹合法權益的損害,必須是為了避免更大的合法權益損失的正當目的。

5、不得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為有效避免危險而必須喪失合法權益的方式必須以“必要限度”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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