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監督抽查實行抽樣分離制度。除現場檢驗外,抽樣人員不得承擔其抽樣產品的檢驗工作。
第十壹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國家監督抽查年度計劃,並通知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級年度監督抽查計劃,並報上壹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年度監督抽查計劃,制定監督抽查計劃和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監督抽查計劃應包括產品範圍、分工和進度要求。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應當包括抽樣方法、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和判定規則。
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應當在抽樣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抽樣機構進行抽樣,並按照有關規定隨機抽取被抽樣的生產者、銷售者和隨機抽取抽樣人員。
抽樣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
第十六條抽樣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向被抽樣的生產者、銷售者出示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監督抽查通知書》和抽樣人員的身份證明。抽樣機構執行抽樣任務時,還應當出示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委托書復印件。
抽樣人員應當向被抽樣的生產者、銷售者告知產品範圍和抽樣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