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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養殖可以占用耕地嗎?

水產養殖可以占用耕地,只要不破壞耕地的耕作層、養殖條件和基本農田,土地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使用耕地進行水產養殖。養殖用地屬於農用地,在其上建設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

國家扶持畜牧業的發展,充分發揮畜牧業在發展農業、農村經濟和增加農民收入中的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畜牧業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規模化養殖發展,推進畜牧業產業化經營,提高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發展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畜牧業。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畜牧業,保護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業生產條件。畜牧業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自願成立行業協會,為會員提供信息、技術、營銷、培訓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和行業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

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為永久基本農田,並嚴格保護:

(壹)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糧、棉、油、糖等重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水利和水土保持設施良好,改造計劃正在實施的耕地,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和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和教學的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永久基本農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壹般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80%以上,具體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的實際情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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