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藥品在有效期三個月內禁止銷售。消費者知道的時候,壹般藥品從保質期起三個月內是不會去專櫃的,而藥品供不應求的時候,保質期是不壹樣的:保質期超過300天,剩余保質期不到保質期的十分之壹,是禁止銷售的;保質期小於等於300天,刺渣保質期小於30天。禁止出售。可以保證藥物的療效和有效性。但對於過期藥品,不管過期多久,都不建議再次使用,因為壹定比例的藥物在儲存過程中會發生降解,過期後藥物也會發生降解。有些藥物,由於理化性質穩定性差,在儲存中易受外界條件影響,藥效可能降低,毒性可能增加,逐漸變質失效。為了保證用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壹些生物制品、抗生素和某些化學藥品已經規定了有效期或者國家沒有發文禁止臨近有效期的藥品銷售。但是有文件規定,銷售臨近有效期的藥品,應當告知顧客有效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條
禁止生產(含配制,下同)、銷售或者使用假藥、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壹)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
(三)變質藥品;
(四)藥品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劣藥:
(壹)藥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
(二)被汙染的藥品;
(三)未標明或者變更有效期的藥品;
(四)未標明或者變更產品批號的藥品;
(五)已過期的藥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劑和輔料的藥品;
(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禁止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書的藥品生產和進口;禁止使用未經按照規定審查批準的原料、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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