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第三條國家鼓勵娛樂場所傳播優秀民族文化藝術,為公眾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娛樂內容和服務。鼓勵娛樂場所實行連鎖化、品牌化經營。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監管、娛樂場所提供的文化產品的內容監管、本地區娛樂場所行業協會的指導。
第五條娛樂行業協會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第六條下列場所不得設立娛樂場所:
房屋用途包含住宅建築;
(二)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博物館、圖書館和建築物;
(3)居民區;
《教育法》規定的中小學周圍;
(五)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地醫院;
(6)中國各地* * *各級黨委及其所屬部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各級政治協商會議機關、各級人民法院、各級檢察院機關、各級民主黨派機關;
(7)車站、機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八)建築地下室以下(不含地下室);
(九)與危險化學品倉庫相鄰的區域,與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距離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娛樂場所與學校、醫院、機構的距離及其測量方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