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地溝油是否屬於法律法規標題下的固體廢物,我在找以下回復。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於2002年4月30日發布。關於地溝油是否屬於固體廢物的復函3號關於地溝油是否屬於固體廢物的復函。妳局海關總署走私犯罪偵查局《關於要求澄清地溝油是否屬於固體廢物的函》(偵查函經研究,答復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液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適用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法律規定。“地溝油”是壹種液體廢物,其汙染防治應適用《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法律規定。根據是否具有危險特性,固體廢物可分為危險廢物和無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為危險廢物。妳信中提到的走私案涉案物品已被鑒定為廢礦物油,“廢油”已明確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第八類,屬於“HW08廢礦物油”。根據上述規定,“地溝油”應依法認定為固體廢物。2002年4月30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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