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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能證明借貸關系的成立嗎?

不壹定。

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應符合形式和實質要求。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貸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對自然人的貸款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通過口頭協議。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包括其他組織)之間,壹方將壹定數額的資金轉移給另壹方,另壹方到期歸還借款並按約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需要滿足形式和實質要件。形式要件是達成協議的外在形式,如借條、借款合同、口頭協議等能表明雙方同意借款的形式;基本要素是資金的實際交付。民間借貸案件具有實踐性的特點,借貸合同的成立不僅需要當事人的約定,還需要有給付金錢的事實。因此,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時,首先要看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在借條是否真實有效的前提下,還要審查履行情況。對於小額貸款,如果貸款人有支付貸款的能力,如果當事人主張貸款是現金支付,貸款人按照交易習慣提供了借據,壹般可以視為已經完成舉證責任,貸款交付的事實可以認定。對於大額貸款,涉及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當事人也主張現金交割。除了缺少借條的其他相關證據外,還需要通過審查債權人自身的經濟實力、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交易習慣、相關文件、證人證言等來判斷當事人的主張是否能夠成立。僅憑借條不足以證明交錢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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