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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司法程序

法律分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包括管轄、立案、偵查、提起訴訟、開庭審理、執行法院判決等。公安機關應當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十條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報復陷害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搜查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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