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十條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報復陷害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搜查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