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規劃進行預防、控制,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劇場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2)停工、停業或停課;?(五)關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
為保證上述防疫要求落實到位,第壹種方法以公安機關為最後保障,簡單、直接、有效,其法律依據是: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
《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明確規定,采取疫情防控措施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拒絕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的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上述法律條文串聯起來,邏輯無懈可擊。如果執行得好,肯定能保證政府規定的防疫措施落實到位,不會出現政策失靈。自然,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包括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告知、勸導經營戶執行防疫規定,發現經營戶拒不執行防疫決定的,可以舉報或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