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法是壹個法律概念,實際法律體系中沒有相應的法律或法典;是法律體系的基本要素。部門法的內容是相對獨立的,但又不是完全相互分離的。部門法是指按照壹定的原則和標準對壹個國家現有法律規範的總稱,也是法律分類的壹種形式。
部門劃分的主要標準如下:
1.主要標準:調整對象;
2.輔助標準:調整方法。
部門劃分要考慮的主要原則是:目的性原則;效率原則;適當平衡原則;相對穩定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十條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委務會議、委員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第九十壹條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務收支,以及國家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第壹百零八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第壹百二十七條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監察機關在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時,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