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藥典標準
2.衛生部中藥方劑制劑壹至二十壹卷。
3.衛生部化學、生物化學和抗生素藥物第壹卷
4.衛生部藥品標準(第二部分)1至6卷;
5.藏醫藥第壹冊、蒙醫藥第壹冊、維吾爾醫藥第壹冊按衛生部藥品標準執行;
6.新藥轉換標準1至88卷(不斷更新)
7.國家藥品標準化學地標上升為國家標準壹至十六冊;
8.國家中成藥標準匯編內科心臟系統分冊、內科肝膽分冊、內科脾胃分冊、內科氣血津液分冊、內科肺系統分冊(壹)、(二)、內科腎系統分冊、外科婦科分冊、骨科分冊、口腔腫瘤兒科分冊、眼科耳鼻喉科皮膚科分冊、經絡肢體腦系統分冊;
9.國家註冊標準(企業標準,也包括國家藥品標準)
10.進口藥品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七條從事藥品研發、生產、營銷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保證全過程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
第二十八條藥品必須符合國家藥品標準。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藥品質量標準高於國家藥品標準的,按照批準的藥品質量標準執行;沒有國家藥品標準的,應當符合批準的藥品質量標準。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和藥品標準為國家藥品標準。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藥典委員會負責國家藥品標準的制定和修訂。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藥品檢驗機構負責校準國家藥品標準品和對照品。